2025赛季第29次裁判审查发现裁判存在两处失误和
日期:2025-10-09 13:34 浏览:
来源:中国足协 10月7日下午,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考评组召开本赛季第29次裁判考评(20251007)。本期我们重点介绍近期中超、中甲俱乐部投诉引发的五起案件。审查小组确定其中两篇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本次审议会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邀请中国足协代表、中国足协纪律检查员以及社会各界和媒体足球社会监督员参加会议。会议采用小组讨论与研究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相结合的形式,研究结论如下。案例一:中超联赛第23轮,大连英博VS青岛西海岸。在比赛第61分钟比赛中,青岛西海岸的5号球员在本方禁区内争球时与大连英博的2号球员发生接触。裁判判定青岛西海岸5号犯规,判罚点球。 VAR介入,主裁判现场确认后取消了判罚。大连英博俱乐部的意见是对方5号对我方2号犯规,应该判罚点球。裁判员不得改变决定并取消点球。对于此事,审查组一致认为,青岛西海岸5号球员在空中争球时,手臂或腿部不存在明显违规动作。从两名球员的接触程度来看,并不构成犯规。 VAR在裁判最初判罚点球和现场核实后最终判罚点球的决定是正确的之间进行了很好的干预。案例二:中超联赛第23轮,大连英博VS青岛西海岸。比赛第86分钟,大连埃博16号球员带球突入对方禁区时与青岛队36号球员西子发生接触倒地。裁判没有吹犯规,经过VAR介入并查看现场情况后,裁判确认了没有犯规的决定。大连英博俱乐部的意见是对方36号对我方16号犯规,应该判罚点球。对于此事,评审组一致认为青岛西海岸36号球员对大连英博16号球员犯规,应判罚点球。裁判并没有首先吹罚犯规。 VAR的介入是正确的。经过审查场上的事件后,裁判最终判定没有犯规。案例3:中甲联赛第25轮,陕西联队VS上海嘉定汇龙,11分钟比赛开始后,陕西联队的35号球员在本方禁区内有手球嫌疑,但裁判并没有吹罚手球犯规。上海嘉定汇龙俱乐部提出上诉,认为因对手手球犯规,应判点球。对于此事,评审组一致认为,陕西联队35号球员在本方禁区内触球。他的身体接触球的部分在规则规定的手臂可触及的范围内,而他的手臂与身体分开的位置很不自然。判定为手球犯规,应判罚点球。裁判判罚错误,罚丢了点球。案例4:中甲联赛第1轮25场,广西平果队对阵重庆同梁龙,比赛第60分钟,广西平果队17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争球后倒地。裁判没有吹罚犯规,VAR也没有介入与裁判沟通。广西平果俱乐部上诉意见被采纳的理由:对方犯规,应判罚点球。对于此事,评审组一致认为,从现有录像来看,重庆铜梁龙后卫在踢球时先触球,然后与对方球员发生接触。没有犯规,也没有犯规。裁判做出了正确的决定,没有吹犯规。 VAR没有正确介入。此外,转播屏幕上显示裁判通过收发器与VAR进行通信,而比赛画面并未显示在回放区屏幕上。对此,评审组作出如下解释:本场比赛,裁判耳机通讯系统受到比赛场地附近电磁环境影响,造成干扰,无法正常通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对讲机等设备与其他比赛官员的沟通符合VAR操作的相关要求。在使用VAR的比赛中,还需要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作为备用通讯设备。与裁判建立沟通后,VAR不会介入判罚(裁判没有做出“电视信号”手势就说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重播区域的屏幕没有显示重播屏幕,而仅显示事件徽标(而不是一些报道所暗示的“黑屏”)。这是正常且正确的情况,屏幕或屏幕信号没有出现故障。案例5:中甲联赛第1轮第25轮,广西平果队对阵重庆铜梁龙队,比赛进行到第50分钟,重庆铜梁龙队16号球员在边线附近对广西平果队10号球员犯规。后者在接触到位于场馆外的LED广告屏后摔倒在地。现场,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裁判吹了重庆同梁龙16号犯规并给了他黄牌,但VAR没有介入。广西平果俱乐部申诉称,对方球员的行为违反体育道德,导致己方球员严重受伤。对此,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重庆通良龙十六号的违法行为属鲁莽行为,未达到严重不当行为或暴力行为的程度,不应被出示红牌。广西平果10号球员受伤纯属巧合。裁判对重庆队16号梁龙犯规给予黄牌是正确的。此外,我们从中国足协官员处获悉,比赛场外LED广告屏的位置以及距比赛场地边线的距离(3米)符合国际足协标准。球类项目及中国足球甲级联赛的相关规定。中国足协将继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和球队的意见和异议,对符合申诉条件的案件和社会高度关注、有助于规范处罚尺度的典型案例进行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对做出错误或漏判的裁判进行内部处罚。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包括图片、视频,如有)由自有媒体平台“网易账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包括图片和视频,如有)由NetE用户上传并加密发布。 asehao是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